今日美政 马斯克涉嫌贿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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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ric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今日美政网站 jrmz2.org,配有音频解说)应该说,马斯克是一个具有创新性思维的人。这种思维模式用在科技发展上,就可以创造出火箭 助推器回收这样的创新型发明;而如果用在竞选上,就是试图不断突破由公序良俗和习惯性操作 构建的选举文化。
可以这样说,只要是人类的法律,就一定有漏洞;就一定在某个方面依靠习俗和文化来维持正常 的秩序运转,而不是完全依靠法律的硬性规定。这就是说,一定可以找到某种方式来打法律的擦 边球,即达到自己的目的,又可以挑战法律的边缘。
马斯克打的就是这个擦边球。本月 7 号,马斯克宣布通过自己的美国 PAC 发起一份请愿书,请 愿书内容是要求签字者表态支持美国宪法第一和第二修正案保证的言论自由和持枪权。每推荐 一名签字者,推荐者就可以获得 47 美元的奖励。上周六,马斯克又宣布,在所有请愿书签字者中 ,每天施行随机抽奖,中奖者将获得 100 万美元的奖励。仅此一项,马斯克就将投入超过 2000 万 美元的政治捐献。
这里先感慨一句。在美国的立国精神中,国父们孜孜以求的,就是美国人的政治权利平等。当然, 当时还不包括非白人,也不包括女性。但这种政治理想是存在的。但是,随着美国逐渐地强调以赛 亚伯林的被动自由(消极自由),而没有给卢梭所提倡的主动自由(积极自由)足够的关注,使得国 父们追求的政治权利平等观念沦为了一种空谈。非常明显,富豪和金钱在美国的政治选择中占据 了巨大的优势。他们有足够的资源来推行自己主张,他们的政治权利远远大于一个普通的美国 人。
甚至在马斯克这种做法下,一些原本主张加强枪支管理,主张加强网络虚假信息管理的人,也 会出卖自己的政治主张,来换得赢取 100 万美元的机会。美国人的政治权利的平等,是更好了, 还是更糟糕了呢?我们可以来做一个对比,在我们加拿大,联邦选举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本不允许所谓 PAC (政治 行动委员会)这种怪物的存在。更不可能让富豪们有机会动辄捐献给自己中意的政治候选人数以 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支持。在加拿大,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包括工会,都不得进行政治捐款。 每个加拿大个人对政治候选人和政党的一年的政治捐献金额的上限,被死死地钉在 1700 加元 上。一年 1700 加元政治捐献,这是加拿大 90% 的家庭都可以承担的数额。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公 民政治权利平等的理想。从加拿大的角度来看美国,你就会很怀疑,美国真的是一个民主国家 吗?
我们都知道马斯克对川普的绝对支持的态度,这本身没有问题。无论是普通工人,还是超级富豪 ,都有自由来表达自己对某个政治候选人的支持。但是,用自己的金钱实力来进行选票的购买,这 就有点打擦边球了。为什么说这是对选票的购买呢?很明显。马斯克的这种做法,和普通的 PAC 进行电视和媒体的 宣传,是不一样的。这是只要你同意我的看法,签署我的请愿书,立刻就给你比现钱的做法。为什 么说这是一种擦边球呢?马斯克不是傻子,他肯定有自己的法律团队。一些法律专家很可能告诉 马斯克说,这样做并不违反美国联邦选举法 FECA。因为第一,这一请愿书没有直接说是购买选票 ,而是购买你的一种态度。第二,这不是直接捐献给川普竞选团队的,属于PAC 的行动,而PAC 投 入资金是不受限制的。
但是,既然是擦边球,就意味着这依然是一个危险地带,依然是存在违法风险的。一些法律学家指 出,马斯克的这种做法,符合贿选的定义。为什么呢?因为马斯克的这一所谓征求请愿书签名的 做法,并非是针对所有美国民众的。参加者是必须是七个摇摆州的注册选民。这很明显是冲着总 统大选的结果去的。那么既然是为了总统大选拉票,就不能直接付给支持者现金。
美国加州大学法律系选举法专业的教授,美国国家法律杂志评选的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之一的 Richard Hasen 教授指出,美国法典涉及选举法 (1965 Voting Rights Act)第 52 条中明确规定, 在选举活动中,无论是提供报酬还是接受报酬,无论是为了注册选票还是为了投票,都是违法的, 应处以 1 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五年以下监禁。美国司法部“选举犯罪指南” 中规定,如果是支付给签 名收集的费用,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这些费用和注册选民分享(也就是直接付款给注册选民),则 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对美国法律的理解,一种支付利益的行为(无论是提供免费交通住宿,还是提供现金),如 果是为了促进人们更容易地去投票,则是合法的。如果是用利益诱导选民向某一方向去投票,则 是非法的。这在美国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比如说十九世纪末期,在美国纽约州有一个巨大的政治行动团体,叫 “Tammany Hall” 一般翻译为 塔曼尼协会。这个协会的老板自称是 “老大” (the Boss)的 William Tweed。他们在纽约州的选举中 就采取了大量类似的贿选行为。其中就包括雇佣马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把选民拉到投票地点, 还提供食宿,以换取选民投票给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后来这个老大 Tweed 被判处选举舞弊和政治 腐败罪成立,死在了监狱里。
大家也一定听说过,美国的一些州,就不允许竞选团体向选民提供免费服务。比如密歇根州的选 举法就规定,禁止向选民提供免费交通去投票站,这还引起了一些促进公民投票的团体的诉讼。 佐治亚州更严格,2021 年通过的选举法改革条例中规定,甚至向正在排队投票的人群提供食物 和饮水,都是非法的。那么大家可以相比一下,如果说向选民提供免费服务,都是违法的,那么向 选民提供 47 美元来签署有利于共和党候选人的所谓请愿书,还提供 100 万美元的彩票来刺激选 民支持共和党候选人,这难道不是一百步和五十步的差别吗?马斯克这种做法,比提供给选民交 通方面和食物饮用水,要越界得多啊。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马斯克的这种做法,并非完全没有法律瑕疵。事后对马斯克这一做法的起 诉,也是很有可能的。
最后我还想来谈一下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历史争论。对政治哲学感兴趣的朋友们可 能都听说过这个历史悠久的争论。我这里就不多介绍了。消极自由认为自由应该被定义为 “不受 外部干涉的自由”,一般也理解为不被他人或者政府强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强调社会必须提供 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来真正实现个人自由。一般的争论认为,消极自由更保护个人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可能引入公权力,干涉了个人自由的表达;反过来,消极自由由于不强调自由权利表达的 现实性,因此在严重贫富差距的情况下,或者一个社会的政治权利分布悬殊太大的情况下,个人 自由其实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一个穷到连 47 美元都想挣的人,他们很容易放弃自己的政治诉求, 来换取这 47 美元的报酬。因此实际上无法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
这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争论。但是这里,我想引入另一个可能不为人所熟知的观点。这个观点 的持有者,是消极自由的积极推动者,他自己对消极自由的看法,可能就会让我们重新认识消极 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这个人就是 “论自由” 的作者,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 他和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一样,都是后来的以赛亚伯林的精神导师。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 的理论,其实就是在约翰密尔的个人思想自由的基础上提出的。
但是,很多人可能忽略了,密尔对自由的定义,并非是自己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密尔在“论自由” 一书中明确地说:“人类,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干涉其他成员行为自由唯一正当的目的,只能是 自我保护。。。而他自身的利益,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足以构成正当的理由。” 在这里,密尔对自由的定义非常清楚,是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实现自己理想的自由。换句话来 说,如果密尔碰到马斯克这种情况,他很可能认为,马斯克动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来购买其他人的 政治诉求,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上的需求,满足马斯克本人的政治诉求,因此,这并不是关于 自由的一个正当理由,马斯克这样做,并非是在实践自己的言论自由,而是在干涉,甚至扭曲其他人的言论自由,这并不应该被包括在马斯克本人的自由实践的范畴之内。
别忘了,密尔是一位消极自由的推动者。事实上,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非是 完全对立的。密尔并不完全反对积极自由。他也写道:“自由应当促进个人的成长和自我实现;个人 能力的发展,是自由的最高表达。” 这是一个积极自由的主张。因为很明显,个人能力的发展,不 可能完全靠消极自由来实现,还需要国家提供教育和有尊严的生活水平。所以密尔也是国家福利 的推动者之一。其实以赛亚伯林本身也不完全否定积极自由,他只是反对强制性的积极自由。
我理解来自现代中国的一些华裔,由于某种物极必反矫枉过正的心理,会特别推崇消极自由,而 坚决否定积极自由。但实际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是需要共同使用, 反复调节各自观点的一个硬币的两面。结合到美国今天的实际情况,和加拿大比一比,我们很容 易看出,在美国,由于消极自由被过分夸大,导致美国人的公民政治权利,出现了巨大的落差。富 人和利益集团,可以在美国很方便地操纵政治,不成比例地放大了自己的政治权利,而普通美国 人,则为了 47 美元,都可以出卖自己的政治观点。这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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